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精选59句)

2023-09-23 09:13:13

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1、光线传媒公司不是影片《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投资方、出品方,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并且,即使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也不能当然认定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是经营者之间具有市场竞争关系,而本案中光线传媒公司并未参与《泰囧》影片的投资,其针对该影片不具有经营者地位,就该影片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一审判决仅以光线传媒公司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为由,认定光线传媒公司”为影片的投资以及宣传、发行做出实质性贡献”,从而认定其为本案适格被告,缺乏事实基础,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光线传媒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认定光线传媒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2、一般而言,判断是否构成混淆,应当根据一般人的客观标准,根据标志之间的近似程度、受保护标志的市场声誉、使用商品的相关性、实际混淆的证据、商品销售渠道、相关消费者的识别能力,被告使用标志的主观意图等进行综合考量。

3、五上诉人使用该短句所描述的本意并结合主演再度合作等客观情况确定影片名称”人再囧途之泰囧”,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本身的故事内容讲述的就是在泰国发生的一段让人郁闷、无奈的”囧”旅途,本身就可以描述概括为”人在囧途”;并且,由于是主演徐峥与王宝强的再度合作,因而将影片名称命名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可见该名称为对剧情内容及演员合作情况的客观描述性概括及使用,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影片出品方按照影片实际情况概括确定影片名字,并不具有攀附他人电影的主观恶意。电影名称相近似所导致的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误认”的可能性及后果,并不存在。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观众对两片”续集””系列片”的”误认”与影片名称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客观上并不存在两影片之间的混淆,更不存在对影片出品人的误认。具体而言,首先,档期不同,不可能混淆。其次,没有误认出品人的可能性。再次,没有误认出品人的客观结果。最后,所谓”续集””系列片”等并不是电影出品人的混淆与误认。可见,单电影名称并不能够产生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误认的后果,电影名称与”误认”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将公众对影片之间因主演相同而产生的关系联想认为是误认,属于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4、2010年5月18日华旗公司授权中映联合公司发行《人在囧途》。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支付中映联合公司4万元的相关票据,主张电影《人在囧途》供外交部对外宣传使用。2010年,电影《人在囧途》在国内公映后参展日本东京国际电影节。2011年,电影《人在囧途》相继获得如下荣誉:“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第18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喜剧片创作奖”“中国电影发展论坛”证书、“西部星光2010—2011中国电影推动力人物及影片评选”等。在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等相关节目中,均提及电影《人在囧途》所获得的票房成绩。

5、首先,电影作品的作者并不是出品人(即著作权人)。电影作品作为一种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艺术创作,包含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等众多创作人员的智力创作活动,需要很多人的通力合作共同制作完成的集体成果,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参加影片核心智力创作的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为”作者”,肯定了其实质性进行智力创作者的法律地位,制片人因其投资巨大且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而规定为电影的著作权人。

6、永远都觉得你最漂亮,做梦都会梦见你,在我的心里只有你……

7、暗送秋波:既指献媚取宠,暗中勾结,也指有情人暗中眉目传情。   

8、华旗公司提交的拟证明《人在囧途》知名度的证据,大量为《人在囧途》影片上映前及期间的新闻宣传报道,以及关于该影片票房情况的新闻报道和部分奖项情况及关于该奖项的报道。不能因为影片均采取的宣传及报道方式,就认为影片构成”知名商品”。华旗公司提交的所谓获得的有关奖项在电影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并不具有影响力,并且该等奖项也仅仅是有关评选组织对于影片某一要素的评价,奖项本身不足以证明该电影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该等证据更不能证明《人在囧途》已构成知名商品。

9、《大众电影》中《徐峥访谈资深”新导演——在我看来,有泪水的喜剧才是一个真正的喜剧”》一文中,徐峥接受采访时说:”第一次当导演如果拍的是一个续集确实感觉不太好,所以我一直和人说是升级版。《人在囧途》带来一个品牌,观众接受度很高,而它也是我最喜欢的电影类型之一——公路片,比如《午夜狂奔》《杯酒人生》等。另一方面,这是我第一次当导演,我觉得如果拍一部已经有既定格局的电影,这样就不会犯‘在电影里塞太多东西’的错误,因为它的大框架已经摆在那里就像命题作文一样,就看你有没有足够的内容放进去。恰恰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之前那部‘囧途’表达得不是很充分比如剧本的水准,比如整体的制作,还有很大空间去做得更好。”

10、关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被告对华旗公司所提交的视频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属于被告的官方宣传,不能证明华旗公司的主张。此外,被告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0年12月15日、16日《乌鲁木齐晚报》《新京报》等报刊的10份报道文章,内容主要为2010年12月15日,徐峥明确向媒体公开表示其退出《人在囧途》续集,不再以任何形式参与《人在囧途2》。被告还主张,电影行业中,媒体或公众因为电影主创相同或类型相同等因素而提及其他电影,并进行比较,是通用的报道方式。例如:新浪娱乐、网易娱乐等在报道《东成西就2011》时提及《东成西就》,并进行比较,《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新京报》等在报道《疯狂的赛车》时提及《疯狂的石头》,并进行比较等。关于“续集”“升级”“系列”等并无统一的定义,因为主创相同、人物相同等被称为系列影片。例如新华网《宁浩疯狂升级〈疯狂的赛车〉》、网易娱乐《非常幸运》:升级版“小妞电影”、《风声》:一部升级版的无间道;警匪大片《窃听风云》成升级版《无间道》等。

11、(优酷网)《泰囧制作特辑之三人行必有囧神》视频中,徐峥说:“从《人在囧途》的时候,就是说给这两个主人公的定位,我代表了所有的社会型的这样一个人士,而王宝强代表了一种草根、平民的一种精神,不那么追逐利益的一种价值观……《泰囧》跟《人在囧途》比,整体的这个制作水准,都要比《人在囧途》更加升级,细节也更加丰富,就是更加强烈一些”。

12、另眼相看:褒义指看重和优待,如:他真是个难得的人才,难怪领导要另眼相看;贬义指用另外的眼光来看待,含有歧视的意思,如:对后进生要耐心说服、教育,不能另眼相看。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电影名称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需要根据电影商品和市场交易环境及情况的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14、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要内容为:徐铮饰演的商业成功人士徐朗,为与同事竞争博得公司最大股东的授权书,踏上了去泰国的旅途。在去泰国的飞机上,徐朗偶遇王宝强饰演的前往泰国旅行的以卖葱油饼为业的个体户王宝。两人在结伴寻找公司最大股东的路途中囧事不断,最后王宝的憨厚真诚改变了徐朗不择手段的求胜心态,最终徐朗实现了真情的回归,改变了人生价值观,珍惜自己的妻儿。

15、挂尾中将:直觉是女人的擅长,武田君什么时候也开始靠直觉打仗了?

16、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你不开心,我也会哄得你开心;

17、皇上:河东刘氏,你看清楚你的`老公,你看他天生的风流倜傥,才华横溢,命中注定要招风引蝶,你以为你挡住了郡主进门,他以后就不会再惹桃花债了吗?

18、徐峥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徐峥仅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的演员及导演等主创人员,其对影片进行的宣传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宣传义务或作为导演及主演接受媒体的采访的个人行为,徐峥并不是影片的投资方、出品方,与华旗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徐峥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判决仅以徐峥实施了对影片的宣传行为即认定属于影片的经营者,缺乏法律依据。即使构成适格被告,在其行为已经被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不应当再判令承担侵权责任,更无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也已确认宣传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徐峥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上,仅因其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即认定徐峥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并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负担);

21、《故事影片2010年10月上旬备案公示》载明:北影单证字(2010)第234号《人在囧城》,备案单位奇天大地公司、编剧徐峥、杨庆。2010年11月17日电影局致函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人在囧途2》的情节与《人在囧城》是同一个项目,编剧署名不同……此次暂不公示。

22、该电影的题材取自大家熟知的民间故事,讲述月娥与陈季常之间的爱情故事,没有局限于故事本身,加入“现代化”改变,透出了更多的时代气息。该片在内地拍摄,场景十分瑰丽,演员的闪亮造型也成为本片的一大亮点。

23、被告提交了hao1搜狗、腾讯、优酷等网站电影频道在介绍电影时显示主演、导演等情况的证据,用于证明一般消费者不会单靠名称来区分文化产品的来源。

24、为证明被告获利情况,华旗公司提交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0号、第1530号、第3318号、第4869号公证书以及《新京报》《新文化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等刊登的相关文章。

25、被告在其电影名称中使用了“人再囧途”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6、独善其身:既指只顾自己,缺乏集体精神,也指人要搞好自身修养。

27、(奇艺网)《徐峥解密人再囧途之泰囧》第四部分”预告片中的喜剧”中,画面显示: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泰国之旅(泰语”嗖哇嘀咔”的画面),人再囧途之泰囧,徐铮导演处男作,敬请期待。徐峥说:”所以,就是说你看到的第一个预告片,就是嗖哇嘀咔那个,那个其实是我们开机第一天拍的,所以电影里并没有那个内容,就是我是单独去拍的,一个先行版的一个预告片,因为作为这个电影就是说,它第一次宣传给观众看到的东西,其实就是两点,首先我和王宝强的组合,其次这次到了泰国,第三个就是说它仍然是一个喜剧。所以在这三点上,虽然这是一支很短的一个小的先导版预告片,这三点在里面其实都看到了,那么我的目标就达到了。第二点是,第二个是加深,第二支预告片是加深这个印象,但是最后大家发现黄渤出现了,那么我告诉你,就是我的电影升级了。”

28、冷眼旁观:既指用冷淡的态度从旁观看,不愿参加,也指用冷静的态度从旁审视。   

29、以上事实,有委托创作合同、(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故事影片2010年10月上旬备案公示》、奇天大地公司的申请及声明、《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30、五上诉人实施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华旗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上诉人的行为导致华旗公司已获得立项并着手拍摄的《人在囧途2》难以摄制发行而遭受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五上诉人的行为导致立项并着手拍摄的《人在囧途2》无法继续摄制发行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五上诉人宣称继续拍摄《人在囧途》系列电影的第三部、第四部,导致华旗公司此后无法拍摄而遭受机会损失。五上诉人称《人再囧途之泰囧》火了之后网友又重新关注《人在囧途》,故华旗公司没有损失颠倒了是非和因果。华旗公司有权以五上诉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为标准,要求五上诉人向华旗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五上诉人赔偿500万元是很低的数额,完全不能涵盖华旗公司的损失。五上诉人还应赔偿华旗公司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1、老公这么闷不如去遛狗啦?老婆,勤有功,戏无益,不要整天惦记着玩狗,有空多读点书吧!

3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33、王田香:职责所在,鬼不显身,没有人可以走出这栋楼!

34、来来来~~~~~我是一把荔枝,枝枝枝枝枝~~~

35、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如无特别针对的主体,简称五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36、相同及相似影视作品名称及出品方情况列表。证明目前影视产业的特点是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出品方往往不同,影视作品名称并无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37、虽然不同的电影是单独的个体,每一部电影均需要单独创作摄制完成,电影名称一般仅与特定的某个电影相关。一般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基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和电影作为作品的属性,其名称与其他作品名称一样,较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不宜禁止他人创作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电影名称表达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题材和类型。但电影在商品化过程中,如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对相关公众在电影院线及其他市场交易渠道挑选和购买发挥识别来源作用,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就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尤其是当一个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可能反映了电影商品的题材延续性、内容类型化、叙事模式相对固定等特点,其他经营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名称,以同类型的题材和内容,采用近似的叙事模式从事电影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鉴于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是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要个案审理中依据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五上诉人关于有相近似甚至相同电影名称存在并不为行业规范和实践所禁止,以及电影名称无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主张,并不能成为本案的电影名称不属于知名电影特有名称的正当理由。

38、”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39、影片《河东狮吼》的前半段以幽默搞笑为主,后半段则反映的是男女主角至死不渝的爱。片中的柳月娥与现代的女子有很多相同之处,渴求婚姻但又对对方诸多挑剔。影片的故事虽以宋代为背景,但情节和对白刻意现代化,务求造成时代错配的喜剧效果。

40、华旗公司主张其维权费用总计5822070元,其中,诉讼费541800元,公证费17920元,复印费10077元,会议费1705元,交通费5560元,住宿费198元,打印、复印、刻盘等费用497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票据。被告仅对于票据的真实性认可。

41、  草街子的街,在渠县人的发音中也别具一格,也就是说念成“草该子”。如怀中所说,这里是以前渠东方向进城的主要过点。其实,这里并不是城东乡的乡政府驻地,也就是从卷洞,双土,龙潭等渠东方向进城的幺店子,一条宽一米多的“街”也是石板铺就,路两边几乎都是茅草屋,墙也是泥土夯筑而成,檐低门矮,采光极差,沿“街”虽也有门面,但基本只卖农用物质和时令水果,物质不紧时也有糖果卖,但后来物质愦乏时也就没有了。

42、从现在开始,我只疼你一个。宠你,不会骗你。

43、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4、被告主张即便公众对二者产生联想,也是由于主演相同所致,并非电影名称本身导致,且这种联想也不会导致”混淆”,不会损害华旗公司的利益。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是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之一。这里的”混淆”不仅包括”对商品来源产生的混淆”,还包括”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的来源与原告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例如认为存在授权、许可或者与原告商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本案的情况即属于后者。相关公众看到光线影业公司出品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会误认为在先《人在囧途》也是光线影业公司出品的,或者认为这些都是光线影业公司出品的系列电影,或者认为两部电影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这已经不是被告所辩称的简单的基于主演相同而产生的”联想”。电影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一部电影成功后会形成一定的观众群,其所积累的商业声誉会使得后续作品更容易受到关注,这种竞争利益当然属于第一部电影出品方所有,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由于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无疑对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45、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46、梦里你也要见到我;在你心里只有我……河东狮吼经典对白陈季常-古天乐版从现在开始,

47、(亲密接触)来自台湾网络小说《第一次亲密接触》。此后“亲密接触”渐成一个固定短语,可作字面意思解(近距离、频繁接触),不限于男女恋情。《中国青年报》:“这样的条款让库娃迷门吃了定心丸,他们将有机会与心中的偶像亲密接触,而不是匆匆擦肩而过。”

48、华旗公司的电影《人在囧途》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不仅得益于立意新颖、片名独特,还得益于内容策划和故事情节安排上的独特性。在知晓华旗公司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被告却仿冒华旗公司电影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选取基本相同的演员和电影元素拍摄《人在囧途之泰囧》,直接将《人在囧途》获得的成果据为己有,不公平地占有了华旗公司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9、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50、你真是个废物,我们鄙视你,鄙视你!我绝对不可以令你被朋友鄙视你的。

51、(奇艺网)《徐峥解密人再囧途之泰囧》第四部分“预告片中的喜剧”中,画面显示: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泰国之旅(泰语“嗖哇嘀咔”的画面),人再囧途之泰囧,徐铮导演处男作,敬请期待。徐峥说:“所以,就是说你看到的第一个预告片,就是嗖哇嘀咔那个,那个其实是我们开机第一天拍的,所以电影里并没有那个内容,就是我是单独去拍的,一个先行版的一个预告片,因为作为这个电影就是说,它第一次宣传给观众看到的东西,其实就是两点,首先我和王宝强的组合,其次这次到了泰国,第三个就是说它仍然是一个喜剧。所以在这三点上,虽然这是一支很短的一个小的先导版预告片,这三点在里面其实都看到了,那么我的目标就达到了。第二点是,第二个是加深,第二支预告片是加深这个印象,但是最后大家发现黄渤出现了,那么我告诉你,就是我的电影升级了。”

52、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5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也可以损害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不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且其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为必要。徐峥和光线传媒公司关于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4、《大众电影》中《徐峥访谈资深”新导演——在我看来,有泪水的喜剧才是一个真正的喜剧”》一文中,徐峥接受采访时说:”第一次当导演如果拍的是一个续集确实感觉不太好,所以我一直和人说是升级版。《人在囧途》带来一个品牌,观众接受度很高,而它也是我最喜欢的电影类型之一——公路片,比如《午夜狂奔》《杯酒人生》等。另一方面,这是我第一次当导演,我觉得如果拍一部已经有既定格局的电影,这样就不会犯‘在电影里塞太多东西’的错误,因为它的大框架已经摆在那里就像命题作文一样,就看你有没有足够的内容放进去。恰恰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之前那部‘囧途’表达得不是很充分比如剧本的水准,比如整体的制作,还有很大空间去做得更好。”

5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56、· 深度解读|“泰囧”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赔500万

57、第二组证据,证明《人在囧途》的影片名称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包括:

58、徐峥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徐峥为整个侵权行为搭建了一个桥梁,亲自参与了各个环节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导演还是演员还是参与分配,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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