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2021最新(精选28句)

2023-12-14 09:19:04

产品质量法2021最新

1、对被执行人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七日内补办食品经营登记证。(产品质量法2021最新)。

2、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3、第二处修改,是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责任,推动村委会、居委会在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本条)以及强制免疫(第十八条)、流浪犬猫处置(第三十条)等重要工作环节发挥积极作用。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组织制定了《2021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

5、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4种):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7、本条由原法第十七条修改完善而来,对从业者需要承担的防疫义务作了更加系统全面的阐述,在“免疫、消毒”基础上,增加了“监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内容,从预防扩展至整个动物防疫工作,并规定“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环节从业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刚性约束不强,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可见这是防疫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修订后,法律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从业者应当承担的动物防疫义务,较为全面地规定、落实了主体责任,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更加健全。

8、化肥。抽查了52家生产企业的88批次产品,合格50家企业的85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4%。抽查了111家销售企业的197批次产品,合格96家企业的181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1%。重点对总养分、氮、磷、钾,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比、氯离子、有机质、酸碱度、缩二脲、镉、铬、汞、铅、砷、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游离酸、包装标识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总养分、氮、氯离子。总养分含量不足将直接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导致使用后达不到预期增产效果。氯离子含量超标,会影响农民对忌氯作物的合理使用,影响农产品品质。氮元素的作用主要是加快农作物生长,若农作物缺氮,则会发育不良,导致果实畸形。

9、2020年1月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执行人鹿苑酒业有限公司发现消毒酒精市场供不应求,遂于同年1月20日生产75度白酒3600桶(400件、每件9桶)出售。

10、第一批抽查产品为滴灌带、化肥、农用地膜、煤炭、塑料购物袋、红领巾等6种产品。共抽查370家企业(含抽查重复企业,抽查产品不同)的591批次产品,合格265家企业的463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7%。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4种产品,153家企业的221批次产品,合格91家企业的148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33%;流通领域抽查了6种产品,217家企业的370批次产品,合格174家企业的315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9%。

11、防爆电气(3种):防爆灯具、防爆电机、防爆电器

1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对怀远县双桥建永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爱酷雪津啤酒)啤酒瓶,规格460ml;标称百威雪津(南昌)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麦雪津啤酒)啤酒瓶,规格580ml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国家特种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瓶(爱酷雪津啤酒)购进200件,购进价5元/件,销售价15元/件;标称百威雪津(南昌)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瓶(金麦雪津啤酒),购进200件,购进价11元/件,销售价13元/件。货值5600元,已销售完,违法所得891元。

13、家具(3种):木制家具、沙发、棕纤维弹性床垫

14、上述案例,同样违反了GB/T4927-200分别按照违反《产品质量法》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处罚。

15、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6、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

18、《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一方面是要求生产者要保证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是为了让用户、消费者辨明产品的质量。

19、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0、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1、2018年2月8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被执行人经销的上述60°高粱王白酒进行抽样检验,2018年3月15日,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报告编号为检SP20180122的检验报告,判定被执行人经销的上述60°高粱王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中所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在本次流通领域监督抽查中,红领巾、煤炭产品抽查不合格发现率为0%,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23、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2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25、产品的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盖章(检验员代号)

26、证据怀市监罚告〔2021〕8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7、◆关于绥中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春耕及迁坟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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